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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反腐倡廉制度汇编
出处: 作者: 编辑: [2011-09-19]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贯彻落实意见················· 1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14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5

  四、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21

  五、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4

  六、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6

  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28

  八、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32

  九、企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38

  十、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42

  十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44

  十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3

  十三、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56

  十四、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67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事宜的通知······················ 71

  十六、关于从严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 73

  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75

  十八、关于学习右玉精神扎实工作作风的通知········································· 79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

  贯彻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山西省委《山西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国资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集团公司党建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纪、从严治企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工作,构建惩防体系,深化源头治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廉洁、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与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同步进行,与建立健全资产监管体系和集团内控机制有机结合,与集团公司管理体系相融合。

  2.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方针。设立机构,制定计划,周密部署,严格要求,抓好落实。

  3.坚持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共产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改进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

  4.坚持以源头治理为目标,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改进企业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腐败的发生。

  5.坚持与时共进,开拓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做到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准确把握集团公司改革发展进程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构建惩防体系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三、工作目标

  2012年,基本建成集团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建设基本完善,从制度上建立起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在企业领导人员和广大员工中树立良好的廉洁文化理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形成忠于职守,自觉抵制腐败的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四、任务分解

  (一)反腐倡廉教育

  1.领导人员教育工作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教育,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集团工作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2)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党组织每年都要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选择反腐倡廉教育课题,纳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纪委成员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学习。通过学习使每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的纪律要求都有一个正确深刻的认识,明白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真正实现想干事、能干事、不出事

  (纪委、集团工作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3)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每年至少有一人讲廉洁党课。

  (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4)集团公司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增设廉洁从业课程,进行廉洁方面的专项教育。

  (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5)集团公司及各二级企业纪委每年都要至少开展一次加强作风和纪律教育活动。活动的主题主要针对领导人员的作风问题、职务消费、民主管理以及正确处理干群关系等方面,切实改进作风、严肃纪律。

  (纪委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6)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计划,全面部署对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纪委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2.党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反腐倡廉教育

  建立健全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都要将党风和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组织的宣教计划,纳入三会一课活动中,并选择有效的教育方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3.廉洁文化建设工作

  1)制定《关于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通过编写发放员工手册,利用内部报刊、专题节目及专栏等广泛宣传廉洁文化。集团公司各单位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工会、纪检及人力资源部门建立职工思想动态研讨机制,关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并引导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形成廉洁文化氛围。

  (集团工作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2)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委年度宣传教育计划,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结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开展教育活动。

  (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二)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委议事规则,尤其是对议题选择、议事程序、表决情况、个人意见、会议记录等程序进行规范。完善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逐步推行票决制。

  (集团工作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薪酬体系、业绩考核等制度,完善对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3.建立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切实保障专款专用。

  (产业管理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4.完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前期筹备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保障投资项目取得预期效益。

  (投资管理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5.强化预算管理,探索建立投资与大额资金监督制度,防止资金流向不明和转移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拨付审批、委托资金的回收管理等规定。

  (产业管理部、财务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6.进一步完善发电企业燃料等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抓住燃料管理的关键环节,从合同修订、质检化验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统一规范的原料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标准、信息报告标准以及违规处理机制。

  (通宝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7.进一步规范配电企业营销服务环节管理,健全完善行风建设及电费收缴方面的管理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降低管理线损等。

  (配电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8.针对资金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租赁公司要将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风控委审批各环节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租赁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9.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后勤服务及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着力防范资产管理方面腐败问题的发生。

  (资产管理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10.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领导人员被提名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等时,应根据需要经过纪委审查同意。

  (纪委、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11.按照上级党委修订后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修订完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重点对领导班子责任、领导人员责任进行责任考核(包括上级考核、员工评价、纪委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实行纵向责任落实和横向责任分解办法,做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构完善、职责明确、程序严谨,减少考核中自由裁量权以及实行考核意见反馈。

  (纪委、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12.在中纪委制定出台《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后,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处理、监督保障、会议报告和通报等有关制度或办法。

  (纪委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三)监督工作

  1.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

  一是加强对领导人员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包括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决议情况的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实行党内监督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检查、谈话了解等方式对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调查。二是加强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的监督。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标准及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的购置及费用管理办法。三是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都要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纪委、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2.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根据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特点,以及近年易发多发问题的部位,将投资项目管理、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资产产权交易、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及配电企业用电营销管理等作为监督的关键环节。

  在加强招投标监管方面,要进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与维护企业利益的监督,适时建立招标评标情况复查制和合同执行情况及招标设备、施工质量报告检查制,形成招标过程、合同执行、效果检查的闭路监督。

  (产业管理部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在加强发电企业燃料监管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组织财务、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料整个管理过程的监督,坚持监督与改进并举的原则,重点是建立规范的燃料管理制度,充实配置素质高的燃料管理人员,完善和配置自动化、机械化设备,监管与专业监督相结合。建立燃料管理分析会议制度,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要将燃料管理纳入其管理关注点之一,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燃料出现的质量、热值差等问题。要建立燃料报告责任制,燃料管理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分析要准确,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责任。建立职务禁入制,对于工作失职的要调离,对于有腐败问题的要终身禁入燃料管理领域工作。

  (通宝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在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监督方面,纪委等监督部门要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全部过程,对其决策、执行、谈判,尤其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和职工的不稳定。

  (资产公司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3.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改进党内监督。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党委建设成为政治原则性强、团结互补性好的领导班子。纪委要起到监督检查作用,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党内监督有关情况,及时反映党员对党内监督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方式,特别要重视述职述廉征求党员同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后,应将述职述廉情况以及党员意见和职工评议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上级党委对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注重纪委在党内监督的监督检查职责,切实保障党员的批评、建议检举权,要鼓励实名举报,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纪委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环境。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工监督的作用,探索整合监督力量的组织模式和工作联系方式。要与审计建立沟通和移交机制,相互配合,逐步推行审计报告披露制,可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相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与工会建立意见传递和反馈机制,支持推行企务公开,监督企务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建议意见受理情况及效果,支持职工要求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企务公开的内容,探索关键(主要)信息披露方式,接受职工的监督。逐步推行基层单位中层管理岗位竞聘制,披露岗位信息,竞聘过程接受职工监督。

  (纪委、工会为此项任务的责任部门)

  五、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案件查处的重点是:违反七不准要求,利用职权擅自非法干涉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并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渎职行为;利用职权在燃料管理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利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转移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问题;利用干部人事权,徇私舞弊问题;以及擅自决定投资造成损失等问题。

  2.完善信访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完善信访集体研究处理、领导批准机制,使信访件件件有处理结论;二是重要案件向上级纪委进行报告,以取得支持;三是以承诺信访保密和保护正当举报人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打击恶意报复举报和恶意攻击举报;四是要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鼓励事实依据清晰的举报;五是加强办案力量,重点突破重大典型的案件;六是做好案件处理通报,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以教育各级领导人员引起警觉,防止重复发生问题。

  3.加强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一是要研究新形势下违法违纪案件的手法,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二是正确把握失职与失误的界限,违纪与违法的界限,在事实依据清楚的前提下,正确把握政策,对受到错告、诬告的人员要在一定场合下澄清是非;三是进一步明确廉洁从业规定的政策界限,明确不可以干什么

  4.建立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问题,查找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

  5.严肃案件报告制。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纪委在发生案件时,要及时报告,不准隐瞒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其他人员的案件可随信访案件统计表上报,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上报结果。

  六、精心组织,抓好集团公司系统惩防体系构建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党委以及二、三级公司党委(总支、支部)是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制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意见,部署工作任务;将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列入各级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检查考核工作。

  2.纪委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作用,其职责是:向党委提出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的工作纲要或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惩防体系构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党组织的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督促同级党组织将惩防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党内重要情况进行通报。

  3.广泛宣传惩防体系构建的意义,教育和勉励广大党员与员工建言献策,并监督惩防体系的构建。

  4.加强监督与考核。集团公司党委在2008-2012年惩防体系构建实施过程中,将对各二、三级企业的构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措施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将构建工作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实绩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报告制。从2008年开始,集团公司党委将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求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每年都要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构建工作。本贯彻落实意见下发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则和分段实施工作细则,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纪委。

   

  附: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分解表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协助部门

  落实时间

  一、集团工作部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教育,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2、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每年至少有一人讲廉洁党课。

  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3、建立健全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都要将党风和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组织的宣教计划,纳入三会一课活动中,并选择有效的教育方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人力资源部

  2008-2009年完善制度

  4、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委年度宣传教育计划,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结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开展教育活动。

  人力资源部

  2008年制定计划

  5、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委议事规则,尤其是对议题选择、议事程序、表决情况、个人意见、会议记录等程序进行规范。完善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逐步推行票决制。

   

  2008-2009

  6、制定《关于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通过编写发放员工手册,利用内部报刊、专题节目及专栏等广泛宣传廉洁文化。

   

  2008-2009

  二、人力资源部

  1、集团公司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增设廉洁从业课程,进行廉洁方面的专题教育。

  集团工作部

  长期坚持

  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薪酬体系、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对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

   

  2008-2009

  三、产业管理部

  1、建立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切实保障专款专用。

   

  2008

  2、强化预算管理,探索建立投资与大额资金监督制度,防止资金流向不明和转移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拨付审批、委托资金的回收管理等规定。

  财务部

  2008-2009

  3、在加强招投标监管方面,要进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与维护企业利益的监督,适时建立招标评标情况复查制和合同执行情况及招标设备、施工质量报告检查制,形成招标过程、合同执行、效果检查的闭路监督。

   

  2008-2009年完善制度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协助部门

  落实时间

  四、投资管理部

  完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前期筹备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保障投资项目取得预期效益。

   

  2008-2009

  五、纪委

  1、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党组织每年都要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选择反腐倡廉教育课题,纳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纪委成员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学习。

  集团工作部

  长期坚持

  2、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企业纪委每年都要至少开展一次加强作风和纪律教育活动,活动的主题主要针对领导人员的作风问题、职务消费、民主管理以及正确处理干群关系等方面,切实改进作风,严肃纪律。

  集团工作部

  长期坚持

  3、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计划,全面部署对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2008

  4、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领导人员被提名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等时,应根据需要经过纪委审查同意。

  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5、按照上级党委修订后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修订完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重点对领导班子责任、领导人员责任进行责任考核(包括上级考核、员工评价、纪委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实行纵向责任落实和横向责任分解办法,做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构完善、职责明确、程序严谨,减少考核中自由裁量权以及实行考核意见反馈。

  人力资源部

  2008-2009

  6、在中纪委制定出台《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后,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处理、监督保障、会议报告和通报等有关制度或办法。

   

  2010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协助部门

  落实时间

  五、纪委

  7、加强对领导人员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包括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决议情况的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实行党内监督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检查、谈话了解等方式对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调查。加强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的监督。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标准及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的购置及费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都要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8、对投资行为尤其是领导人员在相关联企业的投资入股行为进行监督。非集团公司决议批准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职工集资投资,尤其不得投资办煤矿。

  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9、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党委建设成为政治原则性强、团结互补性好的领导班子。纪委要起到监督检查作用,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党内监督有关情况,及时反映党员对党内监督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方式,特别要重视述职述廉征求党员同志的意见。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后,应将述职述廉情况以及党员意见和职工评议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上级党委对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注重纪委在党内监督的监督检查职责,切实保障党员的批评、建议检举权,要鼓励实名举报,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集团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长期坚持

  10、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环境。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工监督的作用,探索整合监督力量的组织模式和工作联系方。要与审计建立沟通和移交机制,相互配合,逐步推行审计报告披露制,可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相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与工会建立意见传递和反馈机制,支持推行企务公开,监督企务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建议意见受理情况及效果,支持职工要求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企务公开的内容、探索关键(主要)信息披露方式,接受职工的监督。逐步推行基层单位中层管理岗位竞聘制,披露岗位信息,竞聘过程接受职工监督。

  工会

  长期坚持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惩防体系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协助部门

  落实时间

  六、通宝公司

  1、进一步完善发电企业燃料等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抓住燃料管理的关键环节,从合同修订、质检化验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统一规范的原料监督管理工作标准、信息报告标准以及违规处理机制。

  产业管理部

  2008-2009

  2、在加强发电企业燃料监管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组织财务、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料整个管理过程的监督,坚持监督与改进并举的原则,重点是建立规范的燃料管理制度,充实配置素质高的燃料管理人员,完善和配置自动化、机械化设备,监管与专业监督相结合。

  产业管理部

  长期坚持

  七、配电公司

  进一步规范配电企业营销服务环节管理,健全完善行风建设及电费收缴方面的管理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降低管理线损等。

   

  2008-2009

  八、金融租赁公司

  针对资金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租赁公司要将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风控委审批各环节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2008-2009

  九、资产管理公司

  1、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后勤服务及管理、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着力防范资产管理方面的腐败问题的发生。

   

  2008-2009

  2、在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监督方面,由纪检等监督部门要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全部过程,对其决策、执行、谈判,尤其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和职工的不稳定。

   

  长期坚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管理办法。各级党委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它工作一起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年初与二级公司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级公司党委应与所管理的三级公司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逐级分解廉政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条 各级党委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有效规避决策风险。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有关要求,增强民主管理意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保持廉洁从业,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坚持各级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主动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建立党员领导人员诫勉谈话和函询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发挥自身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列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一并兑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党委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规定。

  第三条 实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党委工作议事日程,与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经理班子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和部署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并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党员领导人员为重点,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以制度规范用权行为,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3.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员工队伍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和改革改制中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4.配备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执纪机构和人员,领导、支持其开展工作,保证其履行职责。

  5.严格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问题不包庇、不袒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人员应完成以下责任目标:

  1.不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和严重违纪(指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下同)问题;

  2.本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违法和严重违纪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5‰

  3.不发生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和稳定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损害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社会形象的舆论曝光、群体上访等事件;

  4.不发生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九条 坚持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与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对三级公司的责任考核,由与其签订责任书的二级公司负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自查自评与抽查、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单位自查。各单位对照本办法及年初签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每半年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报告应分别于每年年中和年末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各企业领导班子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2.检查抽查。按照本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具体要求,坚持每年对各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查。

  第十一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任目标之一的,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即对党风廉政建设发生问题所涉及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的领导责任认定和处理。领导人员本人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对象为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公司系统内,责任追究对象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工作变动等因素影响。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按照考核办法对企业领导人员扣减关键指标分后,不影响对发生问题所涉及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后,也不影响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关键指标分的扣减。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1.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取消单位有关项目的评选先进资格和已在公司系统获得的相关荣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1.警戒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取消荣誉:取消该领导人员有关项目的评选先进资格和已在公司系统获得的相关荣誉。

  3.组织处理: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或辞退。

  4.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有关项目的评选先进资格和已在公司系统获得的相关荣誉,并视情况对其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党纪处分: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的损失巨大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规定选拔使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或违反招投标等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职责范围内发生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对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姑息、纵容、庇护,不进行责任追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成绩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纪委负责人或其他分管领导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受到处分的领导人员,同时应取消其有关项目的评选先进资格和已在公司系统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警戒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积极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减轻、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2.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认识问题不深刻或者拒不整改的;

  2.不及时报告或推卸责任的;

  3.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

  4.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5.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按以下程序执行:

  1.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企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商地方党组织同意后,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

  2.党组织关系隶属集团公司党委的企业,由所在企业党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实施;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涉及两人以上的,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比照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罚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从轻、从重处理,是在规定的幅度内,给予较轻、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民主决策程序,按照上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具体是:

  1.重大事项决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革改制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职工住房、工资、福利、奖金分配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2.重要人事安排: 参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及财务主管等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派或调整;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聘用、解聘;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或聘用、解聘,有关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3.重要项目投资:集团公司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的投资,合资合作项目,企业重要基建、技改等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集团公司对外借款或担保事项,未列入预算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

  1.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科学决策的程序,认真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前期准备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体实施方案。

  2.做出重大决策之前,需要将拟讨论议题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充分做好发言准备,予以明确表态。

  3.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参会人员应在形成的决议上履行书面签字程序,并备案存档。

  4.按照企务公开有关要求,需要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事项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四条 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应坚持的原则

  1.民主决策原则:经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进行决策。

  2.依法决策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办事。

  3.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4.可追溯性原则:妥善保管有关可研论证、考察考评、会议纪要(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五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进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时,可分别采取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工领导联席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应履行的工作程序

  1.主要领导沟通。企业主要领导要在决策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2.可行性研究。将协商一致的有关事项,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可研论证。

  3.集体研究。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并决策。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履行的工作程序

  1.所有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2.对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应单独列出预算,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使用。

  3.对未列入预算而又需要开支的大额生产(施工)性资金使用事项,应调整原预算并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八条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有关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或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条 对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为使决策程序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公司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高管人员。

  第三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要是: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公司党委应认真研究,并责成纪委或党委工作部门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把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纪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系统党员领导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上级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要求,集团公司纪委和人力资源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公司系统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党员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高管人员中的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5.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重要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6.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7.生产经营管理混乱,造成企业亏损,影响企业员工队伍稳定;

  8.用人失察,造成不良影响;

  9.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纪委针对群众反映的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以及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形象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函询。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九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纪委或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十二条 纪委或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本部各职能部室的中层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的高管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人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或计划外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安排;

  2.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3.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6.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

  7.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8.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9.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2.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3.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

  4.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8.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权力,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坏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5.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7.其他可能损害在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1.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2.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3.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4.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5.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3.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4.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5.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6.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九条 要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第十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切实抓好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工作;分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根据职责范围,层层落实廉洁从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将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提出廉洁从业要求。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监督,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给予政纪处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在依据第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违反本细则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企业管理,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效能监察必须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抓住生产经营、基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查找企业生产经营和基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效能监察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协调统一、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企业人事管理权限或者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员工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支持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1.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系统的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和有关公司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和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3.根据选定项目,组成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4.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5.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总结工作经验;

  6.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按照工作计划和项目要求,实施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基本知识,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

  1.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2.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3.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4.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6.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检查项目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2.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检查项目的有关情况;

  3.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责令被检查的人员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4.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5.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第十二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工作方式

  1.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风险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2.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3.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是: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的确定

  1.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3.监察机构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实施准备

  1.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予回避;

  2.对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

  3.收集整理有关依据,理清项目业务流程,找准主要问题,明确工作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制订实施方案;

  4.向被检查的单位发出效能监察通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实施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向被检查的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有关事宜;

  2.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检查;

  3.按照效能监察任务要求,收集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4.向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者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5.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内控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监察机构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条 监察机构每年底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度工作总结应报上级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全部原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机构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整改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2.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3.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4.违反企业人事纪律、奖惩规定,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机构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做出监察处分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4.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上级监察机构。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可以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2.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4.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2.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3.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企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企务公开工作,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员工群众办好企业;

  2.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组织员工积极参与;

  4.坚持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员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第三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4.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和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企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企业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确保企务公开在企业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凡是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和问题,都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2.职代会联席会。职代会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依照企务公开有关规定,企务公开要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公开制度。

  3.通过党政工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吸收部分职工代表参加,讨论研究或通报企业重大问题。

  4.完善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网络,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对企业内部事务进行公开。

  5.通过企业内部信息、广播电视、企业报刊、宣传橱窗等形式进行企务公开。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

  以月、季、半年、年为时限,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开事项应在职代会闭会后七日内发布;阶段性、年度性、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应定期公布;重大事项、临时突发性事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办事过程、政策界限和办理结果等随时公布。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企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会是企务公开的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企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员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并组织员工群众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3.制定企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企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拟定方案。企务公开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企务公开实施方案,提交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2.审查把关。依据企务公开的指导原则和要求,提出公开内容,由企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开的具体内容、事项和时间。

  3.收集整理。在实施企务公开前,由企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和相关事项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并确定采取的公开形式。

  4.适时公开。企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公开内容,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确定的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公开。

  5.征询意见。企务公开后,要及时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意见,对有疑问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解释,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或不满意的应予以及时纠正或延期执行。

  6.评议反馈。企务公开后,要通过必要的形式对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评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建立档案。及时将企务公开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如下:

  1.企业党委要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各项管理之中,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生产经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做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健全、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到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部署、有计划、有检查、有工作网络、有考核办法、有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党风廉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创新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贯彻落实意见》的落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以学习党纪、政纪及党内监督和处分条例为重点,大力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的廉洁理念。落实每季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至少每半年研究一次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等关于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要求,履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四项承诺,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坚持开展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测评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4.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并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重点查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案件。积极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有案必查,无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行为,化解矛盾,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

  5.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对大宗原材料、大型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规定选用招标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对招标结果的跟踪检查,对应招未招、虚假招标、已招标的工程、设备、原材料等高于市场同期价格的进行责任追究。不发生未经授权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行为,营销活动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6.将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结合起来,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使此项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进一步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力度。

  7.进一步深化企务公开制度,要把企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中。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职务消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开,开展领导和群众质询、对话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作用。

  8.按时完成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继续搞好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治理小金库、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大力开展纠风工作,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不断规范在等方面的职务消费行为。

  9.集团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每年对二级公司进行考评,各二级公司要对所属的三级公司进行考评,逐步使考核制度化、规范化。

  10.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有效,双方各执一份,执行期限一年(从   1月起至    1231日止)。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集团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集团公司以二级公司为考核单元,二级公司对其所属或委托管理的三级公司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为每年11日至1231日。采取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被考核公司领导人员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实施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包括通用指标考核、专项考核和EVA奖励三部分。

  第四条 通用指标

  (一)指标确定

  通用指标由效益指标、经营指标、廉政指标三项组成。

  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以公司战略规划和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经批准的全面预算,综合考虑被考核企业发展规划和对标管理成果确定。

  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由集团产业管理部负责拟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廉政指标由集团公司纪检委确定。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剔除重大客观影响外,按以下原则确定:

  1.收入类指标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且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预算的平均值;成本费用类指标不得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且不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预算的平均值;

  2.指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指标应不低于企业规划中当期目标值(企业对标当期目标值)。

  (二)计分原则

  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中每一分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完成预算目标值为100分,超额完成加分,未完成扣分,加分不封顶,通用指标得分60分以下按60分计算。 记分原则:对应预算目标值为100分,对应行业优秀值(企业对标优秀值)或当期可能实现的优秀值为130分,按插入法测算具体分值。

  (三)指标调整

  1.调整程序

  三季度末,针对下款所列非主观因素,对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的考核目标值进行相应调整。各二级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年终考核时,除明确有集团公司批准文件以外,原则上对考核目标值不再进行调整。

  2.调整因素

  1)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

  3)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5)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预算外重大投资、筹资、利润分配及资产划转、注销等事项;

  6)预算外非经常性损益;

  7)其他预算外重大客观因素。

  3.电量预算调整与考核

  1)发电企业发电量和配电企业售电量预算调整原则:已完成部分据实计算,未完成部分参照上年同期和本年实际完成情况,原则上增幅不得低于已完成部分(或降幅不超过已完成部分)。

  与发电量、售电量有关的考核目标值按调整后的电量预算予以调整。

  2)年终考核时,发电企业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按省内同类型机组中的排名的前三分之一位置对应数值考核。

  3)配电企业售电量按以下原则考核:售电量增幅为同期省内售电量增幅的150%(售电量降幅为同期省内售电量降幅的50%)。省内数据以中电联数据为准,增(降)幅比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逐年确定。

  第五条 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指对通用指标没有涵盖的,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质量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单独考核。专项考核内容由被考核公司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工作目标组成。专项考核以激励为主,年初由集团产业管理部牵头,会商集团有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后初拟,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EVA奖励

  EVA奖励指对二级企业实现的超额经济利润(指合并报表,通宝能源含托管企业)予以奖励,EVA奖励对象为通用指标考核110分以上(含110分)的二级企业。奖励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EVA=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基准利率

  EVA奖励=K×EVA

  K为本年EVA值中提取奖金的比例,K的具体数值根据被考核企业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EVA为负值的不进行奖励。

  第七条 通用指标分值及权重 通用指标采取百分制。其中廉政指标权重为10%,效益指标和经营指标合计占90%,具体根据企业运行状况设置权重。

  根据各二级公司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利润总额、市场化程度、企业数量、困难企业个数等因素确定二级公司经营难度系数。

  第八条 通用指标考核计算

  (一)工资乘数基准值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经营发展战略和整体效益水平,结合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通用指标工资乘数基准值(用M表示)。

  (二)工资乘数

  二级(三级)公司年度通用指标考核分数与工资乘数对应表

  

业绩考核等级区间

  不合格

  合格

  良好

  优秀

  考核分数

  [060)

  [60100)

  [100130)

  [130+∞)

  工资乘数

  M×0.97

  M

  M×1.03

  M×1.05

  (三)绩效考核系数

  1.三级公司绩效考核系数=通用指标考核分数×工资乘数/100

  2.二级公司本部绩效考核系数=通用指标考核分数×工资乘数×企业经营难度系数/100

  3.集团本部 集团本部绩效考核系数=二级公司绩效考核系数平均值×集团业绩考核乘数

  集团公司绩效考核乘数与国资委对集团的考核结果关系如下表:

  集团绩效考核乘数与国资委考核结果对应表

  

国资委考核结果

  E

  D

  C

  B

  A

  集团绩效考核乘数

  0.8

  0.9

  1

  1.1

  1.2

  第九条 专项考核和EVA奖励兑现

  在通用指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年初确定的专项考核条款,对各二级公司进行考核;对通用指标考核得分110分以上的企业实施EVA奖励。

  第十条 绩效工资

  按照集团薪酬管理办法,用绩效考核系数计算得出各公司绩效考核工资,合并专项考核结果和EVA奖励金额后为最终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

  集团公司在当年12月中旬前,以各二级公司预计完成数为基础,对各二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考核,次年5月份,根据批准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调整最终考核与预考核的偏差。

  第十二条 考核分工

  1.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负责确定通用指标及权重;负责根据集团审定的全面预算,确定二级公司年度通用指标考核目标值;负责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负责组织对二级企业进行考核。

  2.集团公司纪检委负责廉政绩效考核。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通用指标工资乘数基准值(M),负责核定各企业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考核流程

  1.每年1月,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年度各二级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根据集团公司审定的全面预算,提出通用指标考核目标值;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本年度通用指标工资乘数基准值(M);上述考核内容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签订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三季度末,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各二级公司年度通用指标考核目标值。

  3.每年12月,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对二级公司进行预考核,提出二级公司绩效考核结果,报经集团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次年5月,根据批准的二级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确定二级公司绩效考核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 集团公司按年对二级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二级公司应按季对三级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三级企业应按月对内部进行绩效考核。二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对三级公司绩效考核结果须向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1.廉政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2.二级公司经营难度系数确定办法

   

  

 

  

  1

   

  廉政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1.考核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上级党委、纪检委相关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计分总分120分,分六大考核项目,各占一定分值,按扣分标准对考核项目扣分,扣完为止。

  3.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集团公司纪检委组织考核组对二级公司进行考核,二级公司纪委组织对所管理三级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表

  

   

  考核内容

  权重

  扣分标准

  备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30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分解到人

   

  未分解

  -3

   

  2

  班子成员各自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廉政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总结每缺一项

  -1

  以文件记录为准

  3

  党风廉政机构职责

   

  无工作职责

  -3

  4

  惩防体系建设排出进度,任务分解

   

  未分解

  -3

   

  5

  明确企业关键环节、岗位,监督管理措施到位

   

  未明确关键环节及监督管理措施每缺一项

  -3

   

  6

  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按进度完成

   

  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每件次

  -3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15

   

   

   

  1

  重大事项决策

   

  未经集体研究

  -3

  以会议记录为准

  2

  重要干部任免(企业中层以上)

   

  未经集体研究

  -3

  3

  重要项目安排

   

  未经集体研究

  -3

  4

  大额资金使用

   

  未经集体研究

  -3

  

  源头治理阳光操作

  30

   

   

   

  1

  企业大宗物资阳光采购

   

  未进行询价、比价

  -3

  相关记录为准

  2

  招投标程序规范

   

  程序不规范

  -5

  以招投标文件、资料为准

  3

  阳光采购、招投标工作纪检、监察监督到位

   

  监督不到位

  -3

  以相关资料上监督人员签字为准

  4

  企务公开开展情况

   

  应公开未公开每项

  -2

  以文件或记录为准

  5

  效能监察领导机构健全

   

  机构不健全

  -3

  6

  根据效能监察开展情况具实填报立项表、核定表、推荐表

   

  效能监察立项表、结果核定表每缺一项

  -3

  

  理论学习廉政教育

  15

   

   

   

  1

  按规定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并有明确议题

   

  未按程序开民主生活会或无明确议题

  -3

  以会议记录为准

  2

  中心组学习每季不少于一次

   

  每少一次

  -1

  3

  廉政教育、领导讲廉洁党课

   

  未开展

  -3

  4

  参加理论学习与考试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未参加学习、考试1人次

  -1

  

  日常工作

  30

   

   

   

  1

  来信来访处理及时,避免越级上访

   

  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上访1人次

  -3

  10个工作日未处理、答复

  2

  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

   

  没有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3

   

  3

  随时纠正处理违纪行为并提出预防措施

   

  纠正处理违纪不及时或无预防措施

  -3

   

  4

  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不能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每次

  -2

   

  5

  党风廉政民主测评,分优、良、一般、差四档

   

  优为10分,每降一档

  -3

  以廉政测评为准

  

  特殊考核条款

   

   

   

   

  1

  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

   

  企业发生第1项行为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加扣该企业40分;发生第2项行为时,加扣40分;发生第34项行为时,各加扣30分。

  2

  应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行为

   

  3

  在市以上媒体曝光,有损企业形象的

   

  4

  年度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2010年重点专项工作

  30

   

   

   

  1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

  -3

  以省检查组抽查结果为准

  2

  治理小金库工作

   

  小金库自查清理不到位,每检查出一个小金库

  -3

  以法律审计部检查结果为准

  3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案件查办及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无预防措施

  -3

   

  4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

   

  反腐倡廉制度不健全

  -3

  以制度汇编为准

  5

  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没有完成规定动作,每缺一项

  -3

  以上报资料为准

  

  

 

 

 

 

 

 

 

 

 

 

 

 

 

 

 

 

 

 

 

 

 

 

 

 

 

 

 

 

 

 

 

 

 

 

 

 

 

 

 

 

 

 

 

 

 

 

 

 

 

 

 

 

 

 

 

 

 

 

 

 

 

 

 

 

 

 

 

 

 

 

 2

   

  二级企业经营难度确定办法

   

      一、选取十项指标确定二级企业经营难度,其中五项由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提出,其余五项由二级公司每个公司提出两项,通过评议或表决的方式确定。集团公司产业管理部提出的五项:

  1.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

  2.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

  3.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

  4.企业管理上年末的三级企业数量(关停等非正常企业加倍计算、参股企业折半计算);

  5.企业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其中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通宝能源公司含托管企业。

  二、每项指标权重均为10%,指标最佳者得120分,最差者得100分,其余按插入法确定。

  三、每个二级公司均可选取三项指标为满分(120分)。

  四、每个二级公司各项指标合计为该二级公司经营难度得分,除以100为其经营难度系数。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财务部、资产公司配合实施,并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集团工作部受董事会委托对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各项目筹备处、各分子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3.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重大经营决策及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程序的合规性;

  4.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5.经有关机构审查鉴定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

  7.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各项财产物资账实相符情况;

  8.对外投资、担保、联营、出借、转让、收购、处置资产等行为是否规范;

  9.潜盈潜亏、或有负债和未决诉讼等情况;

  10.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对外担保、会计基础工作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1.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及应负的责任;

  12.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种类分为任期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及其它例行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也可采用报送审计的方式。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组织

  1.内部审计工作按计划进行,除离任审计等临时性内部审计外,由集团工作部会同财务部、资产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每项审计由集团工作部、财务部、资产公司、外聘审计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组长由集团工作部人员担任,审计组对审计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3.通常情况下,对各分子公司每1—2年审计一次。

  第八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1.选定审计人员,并对审计中介机构拟派出的审计人员进行资质及相关业务的审查;

  2.制定审计方案;

  3.召开准备会议,主要内容为:以往审计情况交底、议定审计方案、安排其它需要准备的事项;

  4.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审计方案进行。审计结束后,工作组要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书。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向被审计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被审计单位应限期向集团公司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台帐要对每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分类记录。主要包括:审计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报告、整改建议和通知书等。

  第十二条 每项审计工作完成后或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再次进行审计时,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进行评价,在分清审计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对外聘审计中介的管理

  1.公开选聘审计中介机构;

  2.对所选聘的审计中介进行监督管理;

  3.建立审计中介审计工作记录;

  4.定期对审计中介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中介进行更换。 

   

   

   

  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的要求

  (一)集团招标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部委和山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招标评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集团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组织进行。需要核准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核准文件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三)除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招标以外,原则上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第二条 招标范围

  集团公司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施工等招标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拆分以规避招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得夹带与本工程无关的生产性项目(或设备)、非生产项目和初步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纪检委是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对集团范围内的招标活动,从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至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监督。集团产业部参与集团监管的重要项目的主要招标活动。

  (一)职责划分

  1)重要项目的主要招标,集团参与监管,二级公司组织实施;

  2)其它招标由二级公司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集团公司审核范围

  1.重要项目

  1)全部发电项目;

  2220KV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建筑工程;

  4)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电生产性工程;

  5)集团公司指定为重要项目的其它项目。

  2.主要招标

  主要招标指主体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和主设备招标。发电项目主设备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空冷系统、脱硫系统和脱销系统;输变电工程主设备指主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三)集团审核批准的事项

  重要项目主要招标,以下事项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1.非公开招标;

  2.自主招标;

  3.联合体中标;

  4.设计分标、监理分标、同类设备分成两个及以上标段和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5.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6.设备中标价格超过执行概算(或概算对应部分)20%,施工标价格超过对应执行概算价(或对应概算价);

  7.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业绩不满足两个项目运行两年的要求。

  第四条 管理内容

  (一)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应取得相关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的资格

  招标人应是集团管辖范围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过法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或项目筹备处、前期项目部等组织。

  (三)招标管理委员会

  1.招标前应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二级公司、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其他投资方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2.招标管理委员会应明确相应的职责,对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条件、评标细则等重要事项(评标例外)集体表决,决定的事项应书面记录。

  (四)招标程序

  1.招标审批

  集团公司监管的重要项目的主要招标在招标前应由二级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招标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申请前,应完成必要的招标准备工作,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含: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

  2)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单位、批准文号;

  3)招标主要责任人;

  4)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

  5)招标工作计划(计划招标内容、招标初步时间);

  6)发电主设备和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必须提前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7)招标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技术规范应编制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8)价格分析(各标的对应的概算、执行概算)和当前市场价(如果有);

  2.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应在国家或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代理

  集团范围内招标均应在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招标代理。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集团公司批准。不得个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前应经过比选或抽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过程应书面记录。招标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对代理范围、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须作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4.评标办法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技术组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统一技术规范和供货范围、施工内容后,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评标中应做详细分析对比,应有价格对比表、供货范围对比表、技术对比表和商务条件对比表(对比资质业绩付款条件和进度等)。价格对比分析要对开标价格、评标价格和概算价格的差异进行对比说明。

  5.资格审查

  招标人要对投标人的资格组织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各二级公司应制定统一的资格预审标准,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入围企业资质条件应满足工程法定要求,适当可以提高,以确保具有执行合同能力;投标单位均应具备标的相应的生产或服务资质,不接受代理投标。电力项目施工招标应要求投标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企业业绩、技术水平、产品品质原则上应选用国内一流;投标单位应具备两个项目运行经验,且其中至少一个项目运行两年以上;

  3)入围企业具有良好的投标愿望,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近三年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诉讼;近三年未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要用户投诉、处罚或通报过;

  4)能满足本工程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

  5)联合体投标的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所有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均应提供原件。投标人不得挂靠、冒用他人名义或代理他人投标。对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投标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永远禁入;对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发现上述情况的予以警告,同次招标出现两起或连续两次招标均发生上述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禁入一年。

  6.招标预备会

  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提出的疑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招标预备会议。所有澄清、解答均应以书面方式发给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接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超过截止时间或文件未密封、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接收但不予评审。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帐或电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不接受现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8.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在委员会中的评委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3。评委必须从山西省发改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的抽取应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特殊招标项目如果抽不出足够数量的评委可以由招标人另行聘请,受聘评委的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发改委专家库的要求并在发改委法规处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9.开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不得随意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应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投标人不派人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事后不允许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开标应有以下步骤: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组成员、宣布开标纪律;

  2)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被接受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标段,宣布开标次序和唱标次序,公布标底(如果有);

  4)依照开标次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投标报价、供货期、工期等内容,并询问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有无异议,唱标次数不能少于2次;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唱标、监标和记录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标段不允许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现在开标会议现场。

  10.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应遵守评标纪律。评委应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并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1)初步评审

  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

  按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从商务、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和评价;

  3)质疑和澄清

  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和模糊之处在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和澄清,发出疑问和接收澄清均须有书面记录,并接收监督组的监督。澄清内容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投标价格、供货范围、履约时间、产品技术标准等)的变更,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

  4)评标价格的确定

  合计价格与分项报价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为准;价格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投标报价有优惠或折让,未在投标总价中明确体现的,评标过程不作为调整开标价格的依据,在合同中兑现。

  漏报情况处理原则。

  由于招标文件的疏漏,造成所有投标文件有漏报项目的,允许各投标单位对漏报的内容补充报价。

  由于投标人的疏漏,造成项目漏报的,应发澄清总价中是否包括漏报,如包括则不调增报价;如不包括,应报出自己的价,以本次投标本标段所有投标人相同项目报价最高者调增漏项报价后计入评标价格;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如有项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视同赠送,应发澄清明确其分项报价,投标价格不予调整,在合同价中予以核减。

  对投标最低价的调增应专题说明情况,经监督组审查确认后报二级公司备案。

  价格标采取一次开标,不得进行二次报价;任何情况均不得对开标价格调减后作为评标价格。

  不允许投标单位开标后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实质性(原则性)修改。评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进一步的价格优惠或扩大供货范围。

  5)废标情况。

  在供货范围、技术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合同条件、资质和业绩等方面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差异的,以及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做废标处理。对明显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技术、商务条件)的,按废标处理;对违反招标程序和招标纪律的,按废标处理。

  对投标单位进行废标确认,应经评标委员会集体确定,并经招标监督组确认后,书面记录有关情况。

  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必须由评委会独立完成,评标报告中应有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评价,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即为推荐中标人。评标报告须由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如果有评委对报告内容或推荐中标人存在异议,可明确提出,由评委会集体表决,如果有评委拒绝在报告上签字,视同默认评标结果(招标代理应就该事项做书面记录或说明)。

  11.定标

  1)公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招标人不允许就合同条款与推荐中标人进行谈判。

  2)定标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确定中标人,不得自行更改或撤销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招标文件归档

  1)集团监管的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汇编(内容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情况、评标专家遴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招标过程所有文件和记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报送集团纪检委备案。重要项目主要招标的招标汇编同时向集团产业部备案。

  2)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应至少保留一份纸质正本存档。

  (五)签订合同和付款

  1.招标人须严格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供货范围、技术标准、中标金额、履约时间签订合同。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不允许签订开口合同。合同付款条件中首付比例不得超过30%,并要求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函。

  3.原则上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评标价格;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条件必须在合同中体现。

  4.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日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合格招标代理由集团产业部负责组织比选,推荐综合排序前三名为合格招标代理,名单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二)合格招标代理资格条件:

  1.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2.具有电力工程招标代理业绩;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充足;

  4.无诉讼和无重大违纪记录;

  5.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6.具有相应数量的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三) 每一次招标活动结束后,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招标文件汇编,存档备查,重要项目主要招标汇编报集团纪检委和产业管理部备案。

  (四)每一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单位填写招标代理评价表,经监督组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重要项目主要招标评价表报集团产业部备案。

  (五)合格招标代理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名单中招标代理出现以下情况,剔除出名单。

  1.标书编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新招标或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

  2.控制评标专家,操纵中标结果的;

  3.串通投标人,为其谋取中标的;

  4.被投标人投诉且被查实的;

  5.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降级或处以其它处罚;

  6.未能按时报送招标文件汇编情节严重的(连续两次);

  7.服务质量或工作进度明显不满足需要;

  8.其它明显不满足要求的情况。

  (六)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不足三家,按原选定程序补充。每三年,由集团产业部组织对合格招标代理名单进行全面评价,必要时按程序予以调整。

  (七)招标代理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下限,超过下限应经二级公司批准,超过标准值应经集团产业部批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重要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应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招标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招标档案备查,重要项目的招标汇编要报集团公司纪检委和产业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廉政责任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不得取消或简化程序、收受投标人任何馈赠、偏袒某投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为个人承担任何费用,不得向投标人泄露评标细节和评审结果,不得操纵评标委员会控制评标。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视情节严肃处理,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中介机构是指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咨询机构、证券(债券)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聘用的中介机构的合规性审核与建档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四)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必要的资质或执业证书。

  第五条 申请备选的中介机构,应向聘用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申请,并按照规定对申请备选的中介机构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所在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中介机构的聘用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殊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经聘用单位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比选的方式。

  聘用单位须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构成),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招标或公开比选。

  因工作需要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聘用单位可于每年初组织一次入围招标,入围家数一般为3—5家,入围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

  集团公司纪委对中介机构招标或公开比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中介机构对招标项目的业务收费以中标价为准,服务费报价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

  八条 为了保证审计效率和财务衔接,原则上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审计业务必须在经入围招标或公开比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中通过公开竞价选择。

  为了防范集团公司资产流失,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在经入围招标或公开比选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通过公开竞价选择。

    第九条 经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与中介机构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后,中介机构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对聘用的中介机构实行建档和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向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签署的聘用协议、保密协议须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需将其工作计划、调查清单等业务资料统一提交给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由该部门统一协调其他部门或分子公司落实。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需要复制、备存的资料应经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提供。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文件负法律责任。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介机构工作。在讨论重要事项时,中介机构应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由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应与中介机构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通报总结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在服务过程中,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中出现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事实描述不清、依据引用错误或不当或者提供的建议或方案不可行时,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两年之内不再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及其在工作过程中制作的专业性文件,必须提供给聘用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并备存。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二)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募信息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发布公司的虚假信息;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等法律文件;

  (五)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六)扰乱公司纪律,损坏公司财物,贬损公司声誉。

  第十九条 当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并经查实后,聘用单位有权终止其服务、撤换经办人员或减少服务费用,有违法行为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机构或经办人员被主管部门处罚;

  (二)机构或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被调销、注销或失效;

  (三)机构或经办人员难以完成公司交待的委托事项;

  (四)出具的专业文件被有关部门拒收、不受理、退回或责令作重大修改;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公司利益;

  (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服务质量明显不符合公司要求。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或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聘用单位合法利益损失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国电纪〔20103